联系方式
咨询公开 - 国家统计局
时间: 2024-02-04 02:31:22 | 作者: 行业动态
问题一: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的城乡划分对公安户籍管理中城乡的规定有没有指导性?也就是说在户籍办理中对于城乡划分是按照公安机关文件规定还按照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城乡分类代码来确认? 问题二:国函(2008)60号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中附件第二条的理解是不是能够明确表明统计局的划分城乡对其他地方规定不具备指导性,只是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 问题三:国函(2008)60号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中附件第四条中对于统计上的城乡作出了具体说明,对于多年前已经改变区划调整的地区为何在城乡分类代码中没改变?比如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在2009年7月2日区划调整为南通市通州区,按照附件第四条规定城区是指市辖区,是不是能够理解对于南通市通州区应属于统计上的城镇呢?
问题一: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是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如果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工作,需要结合有关真实的情况。如户籍办理中对于城乡划分,应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问题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中附件第二条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是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对其他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1.为准确反映城乡建设发展进程,自2009年以后,国家统计局每年开展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维护工作,依据真实的情况对统计用城乡分类代码进行调整:
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依据《规定》,南通通州区不是统计上划分城乡的划分单位,通州区下辖街道、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分别划分为城镇或者乡村。2023年最新划分情况可通过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布的“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