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宁市科立铸造机械厂行政处分决议书(南市监处分〔2021〕477号)
时间: 2023-12-29 00:58:33 | 作者: 典型案例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2021年3月17日,广西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分决议书(南市监处分〔2021〕477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原文如下。
2020年3月10日,本局对核准挂号建立的公司进行体系查询时,发现当事人已超越两年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年度陈说信息。2020年3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
本局办案人员到当事人挂号注册居处实地核对,发现当事人不在挂号居处运营或工作,且未按规则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陈说。经去函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查询当事人交税状况,该局复函承认当事人已接连六个月无申报交税记载。本局经过邮政局向当事人挂号的居处邮递《问询告诉书》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局门户网站刊登问询告诉公告,告诉当事人在规则时间内承受问询查询,但在规则期限内未发现当事人到本局承受问询查询。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查询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未公示企业年报陈说信息状况;
3.《问询告诉书》、我国邮政快递挂号邮递资料、本局于2020年4月15日在局门户网站刊登问询告诉公告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邮递送达及公告送达问询告诉的有关状况;
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接连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陈说企业税务状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超越六个月未报税交税的状况。
本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在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奉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以为,当事人的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规则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营业执照”之规则,本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