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提高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申报标准
时间: 2023-11-03 13:53:00 | 作者: 荣誉资质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山东省文化厅网站消息,4月12日上午,山东省文化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订出台的《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相关情况。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新修订的两个办法于今日(2017年4月13日)开始实施。
与2011年印发的两个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新修订的两个办法在申报主体、认定程序、发展趋势、日常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修订。
在申报主体方面,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要求进一步提升。在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上,一是在规划布局上,进一步明确示范园区的边界范围。《创建办法》规定要提供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园区范围要具体到四至。二是在特色产业定位上,《创建办法》特别提出要“有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和明确定位”。三是对集聚文化公司数进一步量化,《创建办法》规定“园区已集聚不少于100家文化企业,且文化公司数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拥有少数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四是在园区社会效益上,《创建办法》规定“园区社会效益显著,从始至终坚持正确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导向,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五是在运营管理机构上,《创建办法》规定“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规范运营2年以上,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较强的配套能力”。在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上,一是对企业文化产业主要经营业务占比进一步量化,《认定办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具体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二是强调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双效统一。《认定办法》规定“文化产业基地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的协调统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资产规模、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头羊”。
在认定程序方面,示范园区由“评选认定”改为“创建”。从2016年起,文化部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由过去的“评选认定”改为“创建”。根据这一变化,《创建办法》规定“示范园区创建期为3年,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创建申报工作,每批纳入创建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创建期结束考核合格后予以命名。
在发展方向上,《创建办法》要求“创建单位应围绕创意设计、文创孵化、运营模式、服务创新、生态营造、品牌诚信等方面大胆探索,向市场化、时尚化、融合化、数字化、金融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促进园区向增值服务、投资收益方向转型。以打造全要素支撑的高端创意创新创业平台为核心,构建全产业链创新孵化培育体系。”
在日常管理方面,一是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已命名示范园区、基地的动态管理,明确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主任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每年度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原规定园区两年考核一次,基地两年复查一次),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较差的予以警告直至撤销命名;二是确保考核评估的科学规范,新办法要求制定的示范园区、基地考核评估标准,目前正在抓紧研究。
在支持社会方面,《认定办法》增加了“对特殊人群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鼓励和支持以特殊人群为主的集聚类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一条 为快速推进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作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托当地文化资源进行文化产业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显著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示范园区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的原则。示范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省和地方各项政策法规。
第四条 经本办法创建、命名的示范园区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条 山东省文化厅成立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创建、命名、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对示范园区发展状况予以监督考核。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
第六条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示范园区的申报、运营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示范园区创建期为3年,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创建申报工作,每批纳入创建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
(一)园区所在地政府格外的重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扶持对象;
(二)发展的策略目标明确,具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有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和明确定位;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园区社会效益显著,从始至终坚持正确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导向,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四)园区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营业收入1亿块钱以上;
(五)园区已集聚不少于100家文化企业,且文化公司数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拥有少数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六)园区区域边界明确,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允许超出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七)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规范运营2年以上,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较强的配套能力;
第九条 示范园区创建需认真填写《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示范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式10份):
(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机构及专家对申请创建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来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报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公布示范园区创建名单。
第十二条 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文化行政主任部门积极指导园区开展创建工作。在创建期内,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中期考察指导,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创建单位应围绕创意设计、文创孵化、运营模式、服务创新、生态营造、品牌诚信等方面大胆探索,向市场化、时尚化、融合化、数字化、金融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促进园区向增值服务、投资收益方向转型。以打造全要素支撑的高端创意创新创业平台为核心,构建全产业链创新孵化培育体系,促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引领本地园区和产业整体联动发展。
第十四条 创建期满,创建单位向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考核标准》开展验收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提出通过验收创建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名单将在省文化厅官方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命名“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1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九条 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负责示范园区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并且开展示范园区之间的交流活动;推动示范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示范园区申请贷款和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示范园区所在地的市级文化行政主任部门积极努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示范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示范园区每年须经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发展状况,并根据相关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
第二十三条 示范园区实行定期考核评估(考核标准按照验收标准执行),每年进行一次。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机构及专家对示范园区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研究提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提交省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为1年。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对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将撤销其“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完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的相关精神,引导发展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管理体制科学、运营机制高效、文化内涵丰富,对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引领作用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全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由文化资源大省向经济文化强省的跨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山东省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成熟的运营模式,依托当地独特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产业融合和市场运作,提供满足群众需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居同行业领头羊,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造就业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凡山东省境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均可以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数字文化、艺术品、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旅游、文化会展、文化经纪代理、文化产品制造销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戏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
第六条 省文化厅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类政策,为示范基地搞好相关服务。
(一)公司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政策,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要经营业务(具体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创新和策划营业销售能力,有较强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
(五)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的协调统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资产规模、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九条 省直、驻鲁中央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各市的企业由所在市文化行政主任部门申报,并由其初审并上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在申报过程中为公司可以提供保障支持。
(一)背景情况说明。包括:成立时间、企业规模、经济性质、管理模式、人才教育培训、近两年的发展概况等;
(二)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等(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经营情况。近两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文化产业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近两年企业吸引投资额、获得政府财政补贴额、国际合作项目数和出口创汇额;
(四)发展规划。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的行业、品牌、技术优势及发展的潜在能力,发展中的主要特色及亮点;
(五)技术产品研制情况。研发费用占企业营收比重,获得发明专利、版权证书数量;
(七)内容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情况。企业相关资质证书、著名品牌产品数量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及证书,近两年公司参与省内外重大活动情况(列表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委员会,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文化行政主任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材料来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并提出专家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推荐意见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化厅正式命名“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时进行考核评估。原则上每年考核评估一次,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研究提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的处理意见。考核评估标准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 组织示范基地开展经验交流和观摩学习,对经营管理和业务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每年须经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发展状况,并根据相关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趋势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调整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文化产业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三)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难以处理的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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