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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炉炼钢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时间: 2024-01-21 20:21:58 | 作者: 炼钢设备
2018年6月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措施的实施,加强工业公司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9年4月份,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下称“35号文”)提出,“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后来《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中环协〔2020〕4号)等文件的发布,进一步为钢铁行业有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等政策文件,则进一步从顶层设计上强调了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的重要性和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电炉钢粗钢产能约为2.2亿吨,2022年电炉钢产量约占我们国家粗钢总产量的9.5%。我国现有电炉炼钢装备的企业约为250余家,其中近200家是全废钢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截至2023年11月25日,已有103家钢铁企业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上进行了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其中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的有78家,涉及粗钢产能已接近4亿吨。在103家钢铁企业中,有36家企业具有电炉炼钢装备,共涉及粗钢产能约为4169万吨,占电炉钢总产能的18.6%,其中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有30家,涉及电炉钢产能约为3644万吨。
2023年5月5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共同主办的全国电炉短流程炼钢推进大会在四川省泸州市举办。会议指出,发展短流程炼钢是实现低碳绿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就当前的推进状况而言,全国各地区电炉钢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存在改造整体进度慢、改造过程投入高、改造存在技术难点等问题。按期在2025年底前,完成80%以上电炉钢产能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可谓时间紧、任务重,已迫在眉睫。
据不完全统计,36家已公示的含电炉钢装备的企业中,有11家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包括河北4家、江苏3家、浙江2家、天津和安徽各1家,累计的电炉钢产能约为1135万吨,占总的已公示电炉钢产能的27.8%,占我国电炉钢产能的5.2%。在11家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中,8家完成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包括河北4家、江苏2家、浙江和天津各1家,累计的电炉钢产能约为905万吨,占总的已公示电炉钢产能的21.7%,占我国电炉钢产能的4.1%。虽然还有一部分正在审核和在改造进行中的电炉钢企业的产能未在统计中,但是从电炉短流程炼钢超低排放改造的整体进度来看,不论是区域与区域之间,还是与区域内长短流程企业改造完成进度相比,失衡现象已十分严重。尚未将短流程纳入改造和调度范畴的个别地区要引起充分重视,尽快组织辖区内企业组织超低排放改造,避免后续在差异化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累计投入已超2000亿元,吨钢超低排放改造的成本超过了420元,吨钢超低排放改造设备的运行成本不低于180元。一方面是高额的环保改造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是电炉钢企业一直处在经营亏损边缘。虽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主要环节在铁前工序,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不涉及,但是改造的资本性支出和设备正常运行期间的成本费用支出,势必对企业的生存带来影响。在已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电炉企业中,河北某企业累计环保投入达4亿元,吨钢环保成本高达280元/吨;浙江某完成清洁运输改造的企业,共投资约2000万元用于门禁、管控平台等软硬件设施建设及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更换。在钢铁行业经历“寒冬期”的当下,如何既确保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活下来”,又能如期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在电炉炼钢过程中,烟气中会产生二噁英等有毒物质;在钢渣处理过程中,产尘量大、产尘点多、烟尘湿度大,及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无组织排放改造标准的缺失,为企业在进行无组织排放改造时带来较大困难。但这并不是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不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最终的原因。没有无组织排放改造的标准或措施,企业可参照有组织排放改造的标准和措施,用更严苛的标准和措施来管理无组织排放改造,并借鉴已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涉及电炉钢装备企业的措施经验,是可完全实现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的。标准提高了,企业的投入也势必会增加。
“35号文”指出,清洁运输是指“进出钢企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清洁方式运输”。对于布局紧凑、以汽车运输占绝大多数的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来说,几乎不存在铁路运输、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极少部分沿江、沿河的企业具备水路运输的条件,但也达不到运输比例不低于80%的要求,就只能退而求其次,改为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在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的进出物料运输中,废钢运入和钢材运出可以占到企业全部运输的95%以上,且物料的运输距离辐射半径通常不会超过200千米。运输总量少、运输距离短的特点,造成了大多数企业需要依托社会车辆来完成运输,且很难要求物流公司按照清洁运输的标准执行。企业或在周围另设废钢或成品钢材的转运场地,同时内设物流部,新购置一批新能源汽车,完成废钢或成品钢材的二次转运,以确保进出厂区门禁的车辆满足清洁运输的标准。从企业内部的边界考虑,该措施的确能轻松实现清洁运输的要求,但在二次短距离倒运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大幅度的增加的车辆和场地资本性支出,确需统筹考虑“得”与“失”之间的平衡关系。
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申报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开“绿灯”,允许合乎条件的企业随时申报。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能效水平的全废钢电炉冶炼企业,不仅不再纳入“两高”项目管理,还要在粗钢产量“平控”期间不予“压减”产量。鼓励部分地区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给予奖励。探索电炉钢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用于市场交易的可行性。支持合乎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引领企业更好地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根据峰谷电价时段制订生产计划,降低用电成本。
我国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大多分布在在广东、江苏、四川、河北、广西等地区,其中河北和江苏已有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完成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但其他电炉钢重点区域,超低排放改造几乎无进展。希望电炉钢重点区域的政府和行业协会,快速推进辖区内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为2025年底前完成80%以上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奠定基础。同时探索建立电炉短流程炼钢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基地,总结河北、江苏、浙江等率先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企业的经验,形成推荐工艺技术和装备清单,进而大大降低后续企业改造的成本投入,加快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助力超低排放改造目标如期完成,促进电炉钢产业绿色低碳发展。